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張松雄
張明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黃秀忠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淑華 被上訴人 曾哲 將訴訟代理人 曾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蕙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