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9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國明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簡國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本院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受刑人簡國明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3日21│102年3月27日22│││時45分許│時30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2年度│新北地檢署102年度│││速偵字第545號│偵字第9103號│├───┬────┼─────────┼─────────┤│最後│法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178號│401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22日│102年9月11日│├───┼────┼─────────┼─────────┤│確定│法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178號│401號││├────┼─────────┼─────────┤││判決│102年4月15日│102年9月11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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