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凡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凡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孫凡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而為上開
竊盜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並考量被告曾有竊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 王聖耀 達成調解,同意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竊盜之手段、所得財物價值、自陳智識程度為專科肄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如宣告前二條(即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口罩1盒及告示牌1個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無條件達成和解,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此部分犯罪所得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將有過苛之虞,且上開物品價值輕微,為避免徒增執行程序之勞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4650號被告孫凡晴女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凡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之中華電信臺中永安服務中心,接續徒手竊取置於櫃檯上之口罩1盒及告示牌1只(價值各約新臺幣【下同】160元及40元)。嗣店長王聖耀發現物品短少,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聖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孫凡晴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前往上開地點,惟辯稱:伊因電話故障而前往上開處所,但對方不幫忙維修,伊不清楚有沒有偷東西,如果有拍到的話願意賠償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聖耀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其所竊得未扣案之上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檢察官黃勝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莉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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