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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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 上列聲請人與 蘇姿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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