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債務人 許博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