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劉家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1131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21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Y01131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