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債權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 邱子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為何銷貨明細表之總稅額係新台幣(下同)927,074元,惟發票總金額卻為826,135元?或提出得請求逾826,13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