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聲請人 莊紹德 即樽日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票據號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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