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2號原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周日新
張俊仁 林延錫 被告 蔡文呈
王百祿 劉秀鑾 李能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