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68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乙○○債務人牛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號債務人戊○○
號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