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2號聲請人 柯添財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聲請人推薦被繼承人 柯玉真 之遺產管理人由 林桂蘭 擔任,
惟依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與林桂蘭係夫妻關係,兩人間利害共同,而與被繼承人利害相反,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恐無法公正執行職務。如有推薦適合之律師或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並請提出該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㈡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