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黃立旻
黃立蓉 被告 戴于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50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