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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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弘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晉弘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竊盜│││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折算一日。│││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107年3月26日│├───┬────┼───────────┼──────────┤││法院│本院│本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969號│107年度簡字第3884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969號│107年度簡字第3884號││├────┼───────────┼──────────┤││判決│107年5月8日│107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