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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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雅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489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49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鍾雅婷與告訴人 李文彰 為配偶,二人間互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2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曼波汽車旅館附近,因細故而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頰、右手、頭頂部、右前胸、右前臂、左肘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詹尚晃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