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65號聲請人 吳朝筆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5年6月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號,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