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548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寓 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聲請狀內所附申請書,申請人為陳宜庭)。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