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告晨澤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費嘉騏 原告 張耿榮
謝杏芬 洪素珠 張聰明
張承毅 (原名 謝承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原名 謝志忠 )
柯琼華 被告 林瑞育
謝雅雯 陳姿延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