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侵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侵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草明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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