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蘇明誌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14日下午14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奕弘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蘇明誌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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