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劉素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
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於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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