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補正正確之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釋明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行動通信服務契約而起訴,然所列
被告為自然人,揆其主張又係對契約相對人之法人請求,則
被告究竟為誰顯然不明確;又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冗長且
不確定,顯非明確足以為受判決之聲明,亦未釋明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爰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