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羅正明 債務人 呂志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5年8│年息2.094%│││386492││月25日起│月31日止││││元│││││├──┼───┼─────┼──────┼──────┼───────┤││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094%│││386492││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2│自民國105年8│年息2.094%│││205235││月1日起│月31日止││││元│││││├──┼───┼─────┼──────┼──────┼───────┤││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094%│││205235││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1│自民國105年7│年息2.094%之利│││386492││月25日起│月24日止│率的百分之10計│││元││││算│├──┼───┼─────┼──────┼──────┼───────┤││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7│自民國105年8│年息2.094%之利│││386492││月25日起│月31日止│率的百分之20計│││元││││算│├──┼───┼─────┼──────┼──────┼───────┤││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094%之利│││386492││月1日起││率的百分之20計│││元││││算│├──┼───┼─────┼──────┼──────┼───────┤│002│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2│自民國105年7│年息2.094%之利│││205235││月1日起│月30日止│率的百分之10計│││元││││算│├──┼───┼─────┼──────┼──────┼───────┤││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7│自民國105年8│年息2.094%之利│││205235││月31日起│月31日止│率的百分之20計│││元││││算│├──┼───┼─────┼──────┼──────┼───────┤││新臺幣│呂志忠│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3.094%之利│││205235││月1日起││率的百分之20計│││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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