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丹怡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丹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丹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3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黃丹怡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