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岳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參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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