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聲請人 葉瑞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