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72號、第1675號、第1693號、第1838號、第1991號),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法官一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壬○○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鐵鎚壹把及機車鑰匙貳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一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第二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第三案)。第三案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與第二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繼與第一案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6年8月
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因身染施用毒品之惡習,為籌措購毒施用之花費,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管領之財物(竊得之物品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9【財物】所示),得手後,分別以之向案外人 易淑娟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購毒施用。其又因缺乏代步工具,另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機車之車牌號碼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機車車號】所示)。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作案使用之鐵鎚1把及機車鑰匙2支,始知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本案被告壬○○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丑○○、庚○○、子○○、戊○○、甲○○、辛○○、癸○○、己○○、丁○○、丙○○、乙○○及寅○○於警詢中之指證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另有被告所有供作案使用之鐵鎚1把與機車鑰匙2支扣案可資佐證。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
「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應屬狹義-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佳雄檳榔攤」之「冷氣窗」以木板封閉,此據被告供述明確,與「落地玻璃窗」均具有防閑之功能,同屬門扇、牆垣以外其他安全設備。另扣案之鐵鎚1把,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總長36公分,握把部位長19公分,已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該鐵鎚客觀上顯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此亦為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常識。是核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至8之行為,均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二編號1至4之行為,均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認被告為附表一編號3、6之竊盜行為係以破壞「大門玻璃」為方法,惟依卷附現場照片顯示,檢察官所指「大門玻璃」應係「落地玻璃窗」無誤,是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應有誤會,特予說明。
㈡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被害人也不相同,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有竊盜、毒品等多項前科,可見被告平日素行
不佳,在服刑出監後竟又再為本案多次竊盜行為,足徵被告無視法紀,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薄弱,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誠屬不該,但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其自承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兼衡被害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被告犯罪所得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扣案之鐵鎚1把,係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竊盜犯行
之工具;機車鑰匙2支,則分別為被告犯附表二編號1、2之罪所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不疑,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剪刀1把、油壓剪1支、六角扳手1支、螺絲起子3支及鐵鉗3支,被告供稱為修理車子所用,且均未攜至竊案現場,可信與本案犯罪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表一:
┌──┬─────┬────────┬──────┬────┬───┬─────┐│編號│時點│地點│行竊方式│財物│被害人│罪名│││││││││├──┼─────┼────────┼──────┼────┼───┼─────┤│1│97年10月3│雲林縣西螺鎮大園│踰越冷氣窗侵│現金約新│丑○○│刑法第321│││日凌晨某時│里大同路66號「佳│入│臺幣(下││條第1項第│││許│雄檳榔攤」││同)8千││2款逾越安││││││元││全設備竊盜││││││││罪│├──┼─────┼────────┼──────┼────┼───┼─────┤│2│97年12月27│雲林縣莿桐鄉義合│以扣案之鐵鎚│香菸24條│庚○○│刑法第321│││日當日凌晨│村三和路137之5號│1把,擊破檳│、行動電││條第1項第│││5時30分許│「活力妹妹檳榔攤│榔攤落地玻璃│話1支、││3款、第2│││前某時│」│窗後,踰越窗│現金1萬││款之攜帶兇│││││戶侵入其內│1千元││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3│98年1月9日│雲林縣西螺鎮振興│以扣案之鐵鎚│海尼根啤│子○○│刑法第321│││凌晨某時許│里市○○路○○段│1把,擊破檳│酒2箱、││條第1項第││││980地號土地「寶│榔攤落地玻璃│台灣啤酒││3款、第2││││貝檳榔攤」│窗後,逾越窗│2箱、保││款之攜帶兇│││││戶侵入其內│力達2箱││器毀越安全││││││、 伯朗 咖││設備竊盜罪││││││啡3箱,││││││││價值約6││││││││千元│││├──┼─────┼────────┼──────┼────┼───┼─────┤│4│98年1月23│雲林縣西螺鎮振興│以扣案之鐵鎚│香菸及現│戊○○│刑法第321│││日凌晨某時│里振興225號「甜│1把,擊破檳│金,價值││條第1項第│││許│甜屋檳榔攤」│榔攤落地玻璃│約1萬8││3款、第2│││││窗後,踰越窗│千元││款之攜帶兇│││││戶侵入其內│││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5│98年1月25│雲林縣莿桐鄉 興桐 │以扣案之鐵鎚│電腦主機│甲○○│刑法第321│││日22時30分│村新莊1號「僑和│1把,擊破教│1臺、液││條第1項第│││許│國小」│師辦公室窗戶│晶螢幕1││3款、第2│││││玻璃後,踰越│臺。││款之攜帶兇│││││窗戶侵入其內│││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6│98年2月21│雲林縣西螺鎮埔心│以扣案之鐵鎚│香菸數十│辛○○│刑法第321│││日23時18分│路202號「 阿鴻檳 │1把,擊破檳│包,價值││條第1項第│││許│榔攤」│榔攤落地玻璃│約1萬5││3款、第2│││││窗後,逾越窗│千元││款之攜帶兇│││││戶侵入其內│││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7│98年2月27│雲林縣西螺鎮延平│以扣案之鐵鎚│液晶螢幕│癸○○│刑法第321│││日2時50分│路504號「文昌國│1把,擊破教│1臺││條第1項第│││許│小」│師辦公室窗戶│││3款、第2│││││玻璃後,踰越│││款之攜帶兇│││││窗戶侵入其內│││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8│98年3月1日│雲林縣西螺鎮埔心│以扣案之鐵鎚│電腦主機│己○○│刑法第321│││23時15分許│路210號「安定國│1把,擊破教│1臺││條第1項第││││小」│師辦公室窗戶│││3款、第2│││││玻璃後,踰越│││款之攜帶兇│││││窗戶侵入其內│││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9│98年3月3日│雲林縣莿桐鄉興桐│以扣案之鐵鎚│電腦主機│甲○○│刑法第321│││23時50分許│村新莊1號「僑和│1把,擊破教│1臺、液││條第1項第││││國小」│師辦公室窗戶│晶螢幕1││3款、第2│││││玻璃後,踰越│臺││款之攜帶兇│││││窗戶侵入其內│││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機車車號│被害人│備註│罪名│││││││││├──┼─────┼────────┼────┼───┼─────┼─────┤│1│98年2月15│雲林縣斗六市南京│KZ8-278│丁○○│扣得機車鑰│刑法第320│││日10時許│路371號前│││匙1支(臺│條第1項竊│││││││灣彰化地方│盜罪│││││││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字││││││││第426號)││├──┼─────┼────────┼────┼───┼─────┼─────┤│2│98年2月23│雲林縣西螺鎮臺西│PFT-562│丙○○│扣得機車鑰│刑法第320│││日4時許│客運車站前│││匙1支(臺│條第1項竊│││││││灣雲林地方│盜罪│││││││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字││││││││第286號)││├──┼─────┼────────┼────┼───┼─────┼─────┤│3│98年3月1日│彰化縣溪州村中央│JSS-856│乙○○│作案機車鑰│刑法第320│││22時45分許│路3段231號前│││匙1支未扣│條第1項竊│││││││案││├──┼─────┼────────┼────┼───┼─────┼─────┤│4│98年3月4日│雲林縣斗六市西平│USZ-823│寅○○│作案機車鑰│刑法第320│││14時許│路800號前│││匙1支未扣│條第1項竊│││││││案│盜罪│└──┴─────┴────────┴────┴───┴─────┴─────┘附表三:
┌──────┬──────────┐│犯罪事實│宣告刑│├──────┼──────────┤│附表一編號1│處有期徒刑玖月。││所載竊取「佳│││雄檳榔攤」部│││分││├──────┼──────────┤│附表一編號2│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活│之鐵鎚壹把沒收之。││力姊妹檳榔攤│││」部分││├──────┼──────────┤│附表一編號3│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寶│之鐵鎚壹把沒收之。││貝檳榔攤」部│││分││├──────┼──────────┤│附表一編號4│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甜│之鐵鎚壹把沒收之。││甜屋檳榔攤」│││部分││├──────┼──────────┤│附表一編號5│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僑│之鐵鎚壹把沒收之。││和國小」部分││├──────┼──────────┤│附表一編號6│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阿│之鐵鎚壹把沒收之。││鴻檳榔攤」部│││分││├──────┼──────────┤│附表一編號7│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文│之鐵鎚壹把沒收之。││昌國小」部分││├──────┼──────────┤│附表一編號8│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安│之鐵鎚壹把沒收之。││定國小」部分││├──────┼──────────┤│附表一編號9│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所載竊取「僑│之鐵鎚壹把沒收之。││和國小」部分││├──────┼──────────┤│附表二編號1│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所載竊取 張漢 │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修機車部分│。│├──────┼──────────┤│附表二編號2│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所載竊取張友│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俊機車部分│。│├──────┼──────────┤│附表二編號3│處有期徒刑伍月。││所載竊取 林麗 │││雲機車部分││├──────┼──────────┤│附表二編號4│處有期徒刑伍月。││所載竊取 蘇秉 │││豐機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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