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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