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將其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二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第二行「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更正為「九十年八月七日」;犯罪事實第一段第四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第五行「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更正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