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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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2號債權人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沛生 債務人 駱美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