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告訴人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8635號被告丙○○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街3巷71之2號現居高雄市○○區○○路204巷15弄13之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9年3月6日上午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62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時,迴車車輛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迴車,而駛入對向慢車道;適有乙○○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沿河堤路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駛來,因避煞不及而撞及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前車身,乙○○因此人車倒地,受有輕微腦震盪、右胸挫傷、右髖及鼠膝部拉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警詢及偵│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迴轉未│││查中之自白。│依規定,與告訴人乙○○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乙○○於警詢及│被告於上揭時、地駕車,迴轉未│││偵查中之指訴。│依規定,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件交通事故現場狀況與位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車輛行進方向,以及被告與告訴│││表、談話紀錄表各1份│人所駕駛之車輛肇事後之位置與│││、現場照片9張│受損情形。│││││├──┼──────────┼──────────────┤│4│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告訴人因被告之過失駕車行為受│││明書1紙。│有輕微腦震盪、右胸挫傷、右髖││││及鼠膝部拉挫傷等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檢察官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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