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調字第2號
原 告 黃沈添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蓁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奕蓁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