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呂昭慧
相 對 人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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