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呂昭慧
相 對 人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