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上訴人 魏宇堂
曾玉蕙 陳富仁 朱維國 彭玉觀 謝天成 謝天倫 王麗慧 張博翔 楊桂蘭 送達代收人 劉志賢 律師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參加人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
參加人 吳昌成 即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許浩展 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4,485元(計算式:3,286,548元+3,172,434元+7,309,821元+4,275,450元+5,894,100元+5,332,500元+3,692,348元+4,991,984元+3,939,300元=41,89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