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偉竣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竣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再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6
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718號裁定前揭㈠㈡所示有期徒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確定,乃於105年12月2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1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