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進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玖拾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一│2.455,215元││├──┼──────┤││二│2,447,634元││├──┼──────┤106年9月4日││三│2,532,590元││├──┼──────┤││四│2,434,047元││├──┼──────┼───────┤│五│2,703,708元││├──┼──────┤││六│2,791,331元││├──┼──────┤106年10月13日││七│2.729,129元││├──┼──────┤││八│2,730,578元││├──┼──────┼───────┤│九│2,904,290元││├──┼──────┤106年10月31日││十│2,755,935元││├──┼──────┼───────┤│十一│2,211,027元││├──┼──────┤106年11月28日││十二│2,205,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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