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浩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浩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古浩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2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李秋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