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6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欽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欽隆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 黃連池 」簽名共肆枚、指印共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及證據㈢之「調查筆錄」均補充為「99年9月17日第一次調查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次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亦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查,被告黃欽隆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上偽造「黃連池」簽名、指印之行為,僅係表示指認人係「黃連池」其人無誤,係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屬偽造署押之範疇;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書,係司法人員依法製作,並命受訊問人簽名確認,被告於上開文書上偽造「黃連池」簽名及指印之行為,均僅單純之偽造簽名、畫押,並無製作何種文書或為何種意思表示之意,亦僅屬偽造署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同一逃避拘捕之目的,並係由被告基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規避查緝,冒用他人名義接受員警調查,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且造成被冒名者黃連池有受處罰之虞,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如附表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黃連池」簽名共4枚、指印共10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時間│文件名稱│應沒收之署押│├──┼─────┼────────┼─────────┤│1│99年9月17│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查驗人項下偽造之「│││日上午10時│新莊分局中平派出│黃連池」簽名壹枚、│││46分許│所指認犯罪嫌疑人│指印參枚││││紀錄表(被指認人│││││為黃欽隆)││├──┼─────┼────────┼─────────┤│2│99年9月17│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查驗人項下偽造之「│││日上午10時│新莊分局中平派出│黃連池」簽名壹枚、│││50分許│所指認犯罪嫌疑人│指印參枚││││紀錄表(被指認人│││││為黃連池)││├──┼─────┼────────┼─────────┤│3│99年9月17│99年9月17日第一│受詢問人項下偽造之│││日上午11時│次調查筆錄│「黃連池」簽名貳枚│││17分許││、指印貳枚、騎縫處│││││偽造之「黃連池」指│││││印貳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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