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99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訴訟代理  王文珠
被   告  曾洟陵
       曾金塔
       潘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洟陵前就讀醒吾高中及醒吾技術學院
時邀同被告曾金塔、潘錦淑(原名 曾潘錦淑 )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約定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共動用8筆,
合計183326元,並約定被告曾洟陵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
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詎被告曾洟陵畢業後自100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約被告曾洟陵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
責任,迄今尚欠本金158,001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
又被告曾金塔、潘錦淑(原名曾潘錦淑)為連帶保證人,亦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8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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