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趙明法

被告 林藝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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