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2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告 馬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汪郁棨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金額
利息起算期間
利率
新臺幣83,238元
111年6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
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9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按年息2.345%計算
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