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2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告 馬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汪郁棨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金額

利息起算期間

利率

新臺幣83,238元

111年6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

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9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按年息2.345%計算

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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