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賢選任辯護人林榮和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十六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6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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