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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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02號
上訴人 陳黃金花
訴訟代理人 陳銘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102號判決關於其敗訴之部分(即新臺幣670,000元之範圍部分)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因上訴人並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