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婷 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玖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