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壹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顏豪臏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
1.2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顏豪臏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8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而該案查扣之粉塊狀物3包(合計淨重1.28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則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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