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13號聲請人 黃健志 相對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88年度裁全字第17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第三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提供擔保後假扣押,並經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352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第三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業將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35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170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第三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及本院88年度促字第21700號支付命令影本及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