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05號
原   告  王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東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核有下
列訴訟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表明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補正後被告
  (當事人欄及聲明欄與事實及理由)、聲明後之起訴狀(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㈡又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位僅登載王榮東之繼承人,致使本
  件無法特定被告及送達訴訟相關文件。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王榮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並向本院查詢被繼承人王榮東之全體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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