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05號
原 告 王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東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核有下
列訴訟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表明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補正後被告
(當事人欄及聲明欄與事實及理由)、聲明後之起訴狀(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㈡又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位僅登載王榮東之繼承人,致使本
件無法特定被告及送達訴訟相關文件。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王榮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並向本院查詢被繼承人王榮東之全體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