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甲○○原名「 陳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後,經本院酌定其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而於民國97年12月2日命聲請人於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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