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鄧晴馨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