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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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東方五金工廠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5年8月10日│8,620元│BR0000000││││ 陳錦榮 │行│││││├──┼─────────┼─────────┼───────────┼────────┼────────┼──┤│002│東方五金工廠│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5年9月10日│5,960元│BR0000000││││陳錦榮│行│││││├──┼─────────┼─────────┼───────────┼────────┼────────┼──┤│003│東方五金工廠│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5年10月10日│6,600元│BR0000000││││陳錦榮│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昭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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