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黃福清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 徐明豪 律師被告 黃國泰
黃金泉 黃志強 黃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5,070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332.18+579.87)平方公尺×5,400元/平方公尺=4,925,0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昕韋